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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三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毛怀起与东营天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怀起,东营天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宪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三初字第280号原告:毛怀起。被告:东营天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乐安收费站院内。法定代表人:吴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浏阳河路109号。第三人:董宪花,东营市天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怀起诉被告东营天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宪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怀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怀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毛怀起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