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玮、余弟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玮,余弟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迎春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85339324-8。负责人:章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小燕,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5340809-0。法定代表人:余弟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玮,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3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太极大道老四川大酒店斜对面,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604230017。被执行人:余弟和,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山北村月星卡20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原大理石厂内,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3112185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陈玮、余弟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玮在第三人广德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办公室债权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玮在第三人广德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办公室债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