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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行执审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烟台大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山行执审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逄孝峰。委托代理人时大伟、耿聪。被执行人烟台大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烟莱人社监理(2015)02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朱淑杰代理审判员  肖 继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津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