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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商四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火龙神农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鲁财诉于彭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财,黑龙江火龙神农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彭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四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财,男。委托代理人栾秀勃,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火龙神农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镇火龙神农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950303-X。法定代表人于长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利,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彭,女。委托代理人李春清,女。上诉人鲁财、黑龙江火龙神农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彭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4)克东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鲁财及其委托代理人栾秀勃、黑龙江火龙神农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利、被上诉人于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2014)克东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磊代理审判员  王超代理审判员  董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