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游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仓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某,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黄田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桢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被告人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4日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一网吧内,趁被害人黄某某睡着之际,扒走其握在手上的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后被告人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上述被盗手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60元。该被盗的手机已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视频监控截图;提取笔录及照片,手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关于移动电话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吴洪青人民陪审员XX人民陪审员林祥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林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