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媛媛与被告杨继富、梁成均、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媛媛,杨继富,梁成均,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朱媛媛,女,28岁。委托代理人蔡云凌,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继富,男,53岁。委托代理人秦斌,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成均,男,45岁。被告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安顺路97号。法定代表人冯勇,总经理。原告朱媛媛与被告杨继富、梁成均、四川致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媛媛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杨继富以案件审理进行到即将定期宣判,原告撤诉是为达到其非法目的以及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为由,请求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可以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媛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7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