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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牛明明抢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明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619号罪犯牛明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维持(2008)榆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08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20日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又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监区裁线工改造岗位上,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积极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改造任务,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表现优异。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四个,并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牛明明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岗位上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牛明明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