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郎志军、鲍强、陈晓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郎志军,鲍强,陈晓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068815-X。法定代表人:谢占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志军。被告:鲍强。被告:陈晓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郎志军、鲍强、陈晓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鲍强、陈晓强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鲍强、陈晓强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萱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月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