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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秀平诉被告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24号原告朱秀平,男。被告朱化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平诉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平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立于2015年10月10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秀平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朱林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先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