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时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时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时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