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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岳某某。被告廖某某。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利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仓促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纠纷。加之被告经常夜不归宿,经劝告又不改正,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判决准予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5日生育一子廖某甲。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纠纷,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准予与被告离婚。认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应当相互包容,多一份理解,共同维系完整家庭。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心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汶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