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余细雨与孙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702号原告余细雨,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华榕、林燕秋,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静波,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细雨与被告孙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细雨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细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细雨负担。审判员郑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