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汤国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门市蓬江区。2015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经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粤JXM8**号牌轻型货车在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江杜子路子棉路旭博五金厂路段进行倒车时,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往广东省鹤山市方向的被害人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石某某受伤及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石某某当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江门市五邑中医院酒精测定检验单、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收据两份、询问笔录,民事调解书,查获经过、破案、结案报告,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未察明车后情况,没有确认安全后倒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佩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