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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普明诉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普明,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何大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李普明,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吴伟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大厦第一层之二。法定代表人:张汉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捷,广东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大优,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丘志斌,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普明诉被告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何大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普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2元,减半收取为5681元,由原告李普明负担。审判长  刘文兴审判员  陈礼波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