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冀原与杨伟国、秦彩霞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冀原,杨伟国,秦彩霞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刘冀原。被告杨伟国。被告秦彩霞。本案在审理原告刘冀原诉被告杨伟国、秦彩霞民间借借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冀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冀原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冀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刘冀原负担。审 判 长 杨龙瑞审 判 员 王军生人民陪审员 褚炳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