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商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阚晓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阚晓建,郭永刚,王甲分,徐忠诚,王保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369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阚晓建,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郭永刚,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甲分,女,1984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徐忠诚,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保娟,女,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阚晓建、郭永刚、王甲分、徐忠诚、王保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