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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继伟、庞英与李跃华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继伟,庞英,李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马继伟,男,1978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庞英,女,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跃华,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马继伟、庞英与李跃华生命权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的(2014)阜民一终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跃华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终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