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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5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村民委员会与北京昌安永盛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北京市兴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兴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安永盛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村。法定代表人陶道庆,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金生,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熊华松,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兴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市政大楼207号。法定代表人刘红泽,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泉,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峰,男,1973年1月4日出生,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单位宿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昌安永盛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锟,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土沟村委会)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土沟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王金生、熊华松,被上诉人北京市兴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张玉泉,北京昌安永盛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王涛在本案诉争的《垃圾清运及消纳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北京昌安永盛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土沟新村项目部”的公章,要查明《垃圾清运及消纳协议》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及该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案件基本事实必需追加相应合同履行主体参加诉讼。鉴于本院二审不宜直接处理,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24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丁少芃书 记 员  赵倬希书 记 员  苏 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