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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董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193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定襄县宏道镇东街村人,定襄县交通局职工,现居定襄县待阳村交通巷20号。委托代理人马占山,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女,汉族,定襄县晋昌镇人,定襄县运管所职工,现居定襄县城南小区6号楼7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韩艾生,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伙协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650元。审判长 姜 华审判员 薄海伟审判员 侯慧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戎慧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