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双英与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柳州隆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英,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柳州隆天投资有限公司,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王双英。被执行人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路288号金东花卉市场主楼正面三楼18号被执行人柳州隆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西闸街10号被执行人杨军。本院在执行王双英申请执行柳州隆天投资有限公司、杨军、广西隆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