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商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汉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贵臣,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宝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成,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42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孔祥波审 判 员 袁连喜代理审判员 马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