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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1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李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李少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110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被告李少义,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李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54237.27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少义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五万四千二百三十七元二角七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梦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