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知)初字第39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39147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宏城鑫泰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小龙,男,1989年7月3日出生。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烨,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法定代表人张宇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艳。委托代理人李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苏 志 甫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人民陪审员 张 宝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雅文书记员王晓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