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4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第五营业部与王翔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第五营业部,王翔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37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第五营业部。负责人王箭。委托代理人张永泉。被告王翔。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第五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诉被告王翔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永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保公司诉称:2013年6月,原告为王翔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延安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金穗贷记卡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保险。王翔向农业银行贷款357000元用于购买捷豹牌轿车一辆,并将该车抵押给农业银行。后因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农业银行赔付368737.73元,同时从农业银行受让该笔贷款及抵押权的相关权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王翔支付原告垫付款368737.73元;2.原告对王翔提供的浙A×××××牌捷豹轿车依法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被告王翔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投保单、《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金穗卡申请表、汽车分期业务申请表、《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诉讼费收据、催收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赔款收据、债权转让书、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6月,王翔向人保公司提交投保单,要求人保公司为王翔与农业银行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向农业银行提供保证保险。人保公司经审核后同意承保,于2013年6月6日出具以王翔为投保人、农业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同日,王翔向农业银行申领金穗贷记卡,双方于2013年7月18日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对于非现金交易,王翔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计收复利;王翔向农业银行借款357000元用于购买捷豹牌XF2995CC轿车一辆(发动机号:13021510593306PS,车架号:SAJAA0580D8S85209,车牌号:浙A×××××),分期手续费率为32844元,借款及手续费均分36期支付;王翔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借款、手续费的,农业银行有权计收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王翔以本合同所购车辆为合同履行提供抵押担保,人保公司为王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及保证担保的范围均为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手续费、车辆保险费以及农业银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等;王翔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项费用即构成违约,农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次日,农业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王翔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付息,人保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向农业银行代偿借款357000元、支付利息2524.73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9213元,共计368737.73元。同日,农业银行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对王翔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人保公司。本院认为:人保公司与王翔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人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作为被保险人的农业银行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后,即依法取得向王翔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赔偿请求权因保险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时,被保险人对抵押人的抵押权等从权利一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对抵押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人保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第五营业部赔偿款368737.73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第五营业部对王翔提供抵押的捷豹牌XF2995CC轿车(发动机号:13021510593306PS,车架号:SAJAA0580D8S85209,车牌号:浙A×××××)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2元,由王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杜欢庆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