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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杜秋与郎代杰,璧山县聚点手抓小龙虾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杜秋,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肖宏,重庆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代杰,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璧山县聚点手抓小龙虾餐馆,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壁泉街道沿河东路南段78号7幢附4、5、6号。法定代表人张瑜。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秋与被告郎代杰、璧山县聚点手抓小龙虾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杜秋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