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杨三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杨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辛拓,经理。被执行人杨三存,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静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静海县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