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小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小字第15号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158号。法定代表人马成杰。委托代理人杨立新。系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任永臣。系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辉。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苗青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自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