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荣马与仲建国、孙利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马,仲建国,孙利荣,王迎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荣马,居民。委托代理人鲍瑞,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建国,居民。被告孙利荣,居民。被告王迎迎,居民。原告荣马诉被告仲建国、孙利荣、王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公告,于2015年7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马的委托代理人鲍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仲建国、孙利荣、王迎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马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仲建国、孙利荣系夫妻关系,被告仲建国与被告王迎迎系合伙关系。2014年10月10日,三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3分,但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仲建国、孙利荣、王迎迎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仲建国、孙利荣、王迎迎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仲建国、孙利荣、王迎迎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月息3分借款人:仲建国、孙利荣、王迎迎2014.10.10”。后三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荣马与被告仲建国、孙利荣、王迎迎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向三被告提供借款后,三被告应当按约归还。现三被告未归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借款约定利息3分,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标准,现原告主动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仲建国、孙利荣、王迎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荣马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仲建国、孙利荣、王迎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周 妮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