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执字第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曾劲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曾劲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7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负责人宁卫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劲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城建支行与曾劲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6月27日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曾劲桦名下的、车牌号码:湘K×××××、湘K×××××、湘K×××××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周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