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爱星不锈钢经营部与佛山市南海区辰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爱星不锈钢经营部,佛山市南海区辰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爱星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仲爱锁。委托代理人:姜加兵,系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辰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爱星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辰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爱星不锈钢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5.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树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