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笪洪卫与王根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笪洪卫,王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592-1号申请执行人笪洪卫。被执行人王根荣。申请执行人笪洪卫与被执行人王根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51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5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正置当事人履行之中,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