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50-1号原告:徐某,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曹东梅,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崇珍,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其实际居住在合肥市高新区,据此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张某户籍所在地为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合肥市高新区天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出具的证明显示被告张某自2011年2月至今居住在合肥市高新区。即梦园小区倚云居19幢603室为被告张某经常居住地。据此,被告对管辖权所提异议能够成立。本案应由合肥市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合肥市XXX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洋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