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雷巧珠与被告李倩、张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969号原告雷巧珠,女,医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吕少峰,男,教师,住政和县。被告李倩,女,居民,住政和县。被告张常春,男,驾驶员,住政和县。原告雷巧珠与被告李倩、张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巧珠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巧珠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巧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雷巧珠负担。审判员叶应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杨式雯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