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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刘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刘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吴某某,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相识后,于2007年7月在靖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7月30日生女儿宋某甲。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婚后因双方生活观念差异太大,常发生矛盾。2009年,被告宋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刑,同年我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释放后向原告认错,原告希望被告能重新做人,于是不计前嫌与被告在2012年3月复婚。但是,被告没有珍惜原告对被告的良苦用心,依然经常参与赌博,因为赌博负债累累,经常有债主上门催债,还借了许多亲戚的钱,用来还债。家人多次劝阻被告不要赌博,好好劳动,好好生活,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屡教不改。因为被告没有承担起作为父亲和丈夫的责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的形成、登记及生育孩子情况均属实。2009年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012年3月原、被告复婚的情况亦属实。现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而是由被告抚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于2007年相识并于同年7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2008年7月30日生女孩宋某甲。2009年,被告宋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刑,原告吴某某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吴某某抚养。2012年,被告宋某某刑满释放出狱,原、被告和好,于2012年3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务。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婚姻形成法律关系及子女生育情况,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已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有子女,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却因被告没有正确的生活观,家庭责任心不强,而原告亦��能正确引导被告,致使双方分歧越来越大,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和谐发展。原、被告在第一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又复婚,依然未能加强沟通,懂得感恩,学会宽容,珍惜拥有,依然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致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女孩与原告一起生活较为适宜,抚养费由原告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二、女孩宋某甲由原告吴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被告宋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吴某某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焦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会巧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