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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法行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于某某、刘某甲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法行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中牟县万滩镇刘寨村。被执行人刘某甲,女,汉族,农民,住中牟县万滩镇刘寨村。本院在执行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于某某、刘某甲夫妇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牟人口征字(2014)第07-040号征收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进昌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廷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