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国元寿与王东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元寿,王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国元寿,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东征,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国元寿与被执行人王东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国元寿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东征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东征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