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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机械设备成套局与梁涛、天津市邦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涛,天津市机械设备成套局,天津市邦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也,张红岳,尚红君,贾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涛。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机械设备成套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14号。法定代表人郭凤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庆崃,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邦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君隆广场1,2号楼河北路252号801-2、801-3。法定代表人夏浙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红君。原审被告贾丽丽。上诉人梁涛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涛自愿申请撤回对管辖异议的上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涛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继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