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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康素先、吴云平与被上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素先,吴云平,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素先,女。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云平,男。委托代理人康素先,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书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苗苗、丁可,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素先、吴云平与被上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农信联社)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素先、吴云平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素先、吴云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素先、吴云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26元减半收取4663元,由上诉人康素先、吴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干祥审判员  宋池涛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