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阳忠与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忠,郭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李阳忠,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郭建华,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忠与被告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亦未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被告,原告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阳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退回原告李阳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忠东人民陪审员 何裕华人民陪审员 林仁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