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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阳忠与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忠,郭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李阳忠,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郭建华,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忠与被告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亦未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被告,原告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阳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退回原告李阳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忠东人民陪审员  何裕华人民陪审员  林仁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