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3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怀虎与青岛宝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怀虎,青岛宝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506号原告董怀虎。被告青岛宝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怀虎与被告青岛宝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怀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怀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