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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海原县金城商贸有限公司与马万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原县金城商贸有限公司,马万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海原县金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原县海城镇文联路。法定代表人但步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耀武,海原县震柳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飞,海原县震柳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万林,男,现年61岁,回族,不识字,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海原县金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万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原县金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原县金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海原县金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红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