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聂银军、束丽丽、郑红杰、郑伟业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22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胜。被申请人聂银军,男,44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束丽丽,男,25岁,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郑红杰,女,56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郑伟业,男,54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4年7月31日,被申请人聂银军、束丽丽向申请人申请微小企业贷款,用于购进原材料,被申请人郑红杰、郑伟业为该笔贷款做了担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至今未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1496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聂银军、束丽丽、郑红杰、郑伟业银行存款631496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631496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