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峰与方磊、哈斯娜布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方磊,哈斯娜布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方磊,男,汉族。被执行人:哈斯娜布其,女,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哈斯娜布其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哈斯娜布其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明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