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苏德生与苏家升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德生,苏家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苏德生。被执行人苏家升。本院在执行苏德生申请执行苏家升关于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扶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家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苏家升限期履行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苏家升的财产进行“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家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的(2014)扶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扶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谭海枝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 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