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建与郭洪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建,郭洪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郭建,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被申请人:郭洪勋,男,汉族,1940年6月7日出生,住长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建与被申请人郭洪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郭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郭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郭洪勋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建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