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崇阳文昌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经济开发区梦泽大道南47号。法定代表人汪汉平。委托代理人张正义,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系申请人员工。申报人崇阳文昌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代俊辉。委托代理人陈进辉,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崇阳县,系申请人员工。申请人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为3130005127224581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深圳市金威澎电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收款人为深圳格林德能源有限公司,背书人为龙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杭州银行深圳南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崇阳文昌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湖北中一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韩 悦 秋审判员 林一华审判员李之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剑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