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丽红与缪玉祝、王飞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丽红,缪玉祝,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江丽红。被执行人缪玉祝。被执行人王飞。江丽红与缪玉祝、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河开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缪玉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江丽红货款243000元及违约金(按货款243000元从2012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王飞对缪玉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94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6765元,由缪玉祝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缪玉祝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缪玉祝、王飞进行财产调查,二被执行人没有房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缪玉祝没有车辆及工商注册信息。王飞虽在工商注册登记中反映其出资经营涟水县梁岔镇卜圩街帽业加工厂,但查明该厂已于2014年1月倒闭。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王飞的苏H×××××号车辆进行扣押查封,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19万元,后经公开拍卖,以161500元成交,在扣留该车抵押贷款81961.41元后,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财产调查,二被执行人没有房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对所扣押的车辆进行处置后,对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河开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