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顺来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顺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205号罪犯高顺来,男,50岁(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雄县,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2月23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顺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13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7年6月29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13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12月1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23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2月9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5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6月1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8月24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018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52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对罪犯高顺来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高顺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高顺来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高顺来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顺来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高顺来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顺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顺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4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