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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孟凡志申请潘文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志,潘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志,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潘文峰,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孟凡志申请潘文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潘文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