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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与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史某,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满城县。被告史某甲,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王红,女,满城县满城镇燕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某与被告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6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30日生男孩史某乙。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脾气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且被告对原告缺乏足够的信任,双方无法沟通交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就孩子抚养问题协商未果。同年5月22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史某甲辩称,为了孩子的成长、未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农历2012年腊月3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6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30日生男孩史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农历2015年4月5日,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7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化解之间的隔阂。构建和谐家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关心、彼此忠诚,共同进步。双方应考虑所肩负的责任,慎重对待婚姻。原告起诉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史某与被告史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 诚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滑 娜 微信公众号“”